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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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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寶欽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8

籍貫

雲南省昆明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聲字第100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搭機潛赴大陸匪區,並經匪派至昆明煤機廠任質量管理科技術員,後不堪匪區生活勞苦,搭機抵港後返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侯東昇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9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2=1571=161=virtual001=virtual001=006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2年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034號
公訴人 黃耀貴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王治華、邢越
書記官 蕭連森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2=1571=161=virtual001=virtual001=015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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