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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戴廣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福建省永定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82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楊熙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共產匪黨,迄至獲案時止,未據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復為匪擔任秘密交通,傳遞工作密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劉衡慶
書記官 呂超俊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8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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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38號
公訴人 劉衡慶
辯護人 陳良渠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戴廣武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楊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關鴻謨、臧家正、傅國光
書記官 王寶泉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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