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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景志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

山西省猗氏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17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業計程車司機,向乘客發表頌揚匪黨之荒謬言論,陸續多次為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駱文翰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2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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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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