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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孟世傑、王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河南省舞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28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駕駛計程車,等候載客時,向同在該處排班之計程車司機公然發表利匪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9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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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4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越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136=virtual001=virtual015=00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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