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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淵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四川省中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空軍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0年 |
| 裁判書字號 | 克世判字第0157號 |
| 公訴人 | 李尚志 |
| 辯護人 | 司徒潔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100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5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周懷璸、李宗蔭、劉纘事 |
| 書記官 | 葉介心 |
| 終審日期 | 民國40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0,克世判,0157 【裁判日期】400804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淵泉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判決 (40)克世判字第157号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 陳淵泉 男 年三十嵗 四川中江縣人 空軍苐八大隊苐三十四中隊苐二分隊中士三級機械士 在押 公設辯護人 司徒潔 右被告因內乱案件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為左: 主文 陳淵泉陰謀破壊國體竊據國土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 事实 陳淵泉因技術优良扵三十六七年间参加試飛B─24重轟炸機為該管分隊長杜道時所賞識杜蓄意投匪扵三十八年一月至同年四月十六日先後在南京新竹基地一再與被告密商投匪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时許該受中隊長劉希瑞向被告詢问杜道时有無預俻投匪之事被告偽称不知并扵翌(十六)晨以劉中隊長詢问同學思想问題告杜杜道时知當局已注意其行動恐被逮捕遂扵同月十七日晨五时冒險竊駕C─46333號軍用機投匪被告陳淵泉経該受大隊逮捕觧経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訊據被告陳淵泉对扵前開杜道时一再與其密商投匪事实業経供認不諱核與起訴書偵查結果相符雖堅辞否認有允与杜道时同徃投匪之意并辯称:「他(指杜道时)屡次要我同徃投匪我都不答应他囑我保守秘密否則用槍打死我我怕他不敢報告劉中隊長问我杜道时是否要投匪我無証據故答不知道」云云但查被告與杜道时為何密謀投匪已據內政部調查局台湾省調查處義務工作人員報称為何偽裝与該被告接近被告三十八年一二月间曾向其表示杜道时告已準偹好飛機投匪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时二十五分與被告行経新竹國民電影院竹影照像舘與杜相遇杜喊被告至路旁密談杜與被告分手及詢其與杜所談何事被告謂杜説他(指杜道时)己調二科情報参謀此後出差機會少了繼问「那以後不就沒有出走的機會了嗎」被告答称不过不能一斉赴上海而已我相信仍來縂有機会讓我们走等情指述歷歷為繪查杜道时業已投匪实行叛乱庄杜未投匪前該被告既与杜道时一再密商投匪迨該管中隊長詢问时仍故意為其掩飾更証以跟踪人員所報情形該被告縱未实行投匪亦尚未達於預俻階段惟其有意陰謀投匪之事殊非空言觧辯所能飾卸核其行為实已構成陰謀破壊國体竊據國土罪要無疑義查被告犯罪行為係在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戡乱时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廢止前後而惩治叛乱條例扵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始公佈施行其间以刑法內乱罪之刑為最有利扵行為人自应依該法論科 據上論結合依修正戦时陸海空軍審判简易規程苐二条苐一項苐八条刑事訴訟法苐二百九十一条前段陸海空軍刑法苐一条苐二項刑法苐二条苐一項但書苐一百条苐二項苐三十七条苐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経軍事檢察官李尚志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八 月 四 日 審判長 周 懐 璸 審判官 李 宗 蔭 審判官 劉 纘 事 書記官 葉 介 心 本件証明与原本無异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0=1571=49803053=53=026=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