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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天枝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天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78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永定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施純忠廖坤林廖森元李永木李錦榮陳天河吳萬昆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十一月由林五地吸收加入匪黨,初受林匪領導,三十七年為工作關係,改隸鍾心寬領導,担任永定支部宣傳工作,吸收乃弟陳天河加入其組織,並印發毛匪澤東歲首政治報告予黨員傳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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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施純忠廖坤林廖森元李永木李錦榮陳天河吳萬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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