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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潘辰通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2494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31歲 |
| 同案被告 | 林其柏、劉哲源、梁水盛、洪其中、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潘友元、陳秋波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受煽惑,加入匪黨草屯支部,並吸收他人加入。 被告加入叛亂組織後,預謀搜集武器,組織武裝小隊及非法份子。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高國泰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7月4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0=273.4=981=virtual001=virtual017=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0年 |
| 裁判書字號 | (40)安潔字第2851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林其柏、劉哲源、梁水盛、江其中、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陳秋波、潘友元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0年9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0=273.4=981=virtual002=virtual013=001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