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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潘辰通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潘辰通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9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林其柏劉哲源梁水盛洪其中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潘友元陳秋波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煽惑,加入匪黨草屯支部,並吸收他人加入。

被告加入叛亂組織後,預謀搜集武器,組織武裝小隊及非法份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0=273.4=981=virtual001=virtual017=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其柏劉哲源梁水盛江其中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陳秋波潘友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0=273.4=981=virtual002=virtual013=00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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