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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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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清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港務局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廖佩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俞姬填、許清泉、葉江水、鄭新蘭、莊明德、許其興、童李修、葉呈祥、吳迪田、孫憲生、洪良子、洪溪昌、陳幸得、黃繼統、孫溍鎀、馮禎、陳田允、蔡建章、林進祿、孫榮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唐湘清、蔡慕陶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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