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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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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文鈞

性別

男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聯勤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法訴字第1973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本部汽車隊中士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四年二至三月間,在本部前經理署廁所牆皮上連續塗寫叛國之宣傳文字,計達三次之多;復常於深夜竊聽奸匪電台播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景德
書記官 方超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0月2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3=1571=4040=1=001=010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聯勤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法判字第2387號
公訴人 李景德
辯護人 劉蔚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象雲
書記官 田文心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3=1571=4040=1=001=013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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