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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信良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起訴書字號 (76)偵字第2號;(78)偵字第5號;(78)偵緝字第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許信良等經共同討論後對台灣應該獨立,先取得共識,然後共同謀議擬設一雜誌社掩護以為推展台獨工作之主要機構,陰謀推翻政府,建立台灣為另一個獨立之國家,其有陰謀叛亂之犯意至明。被告等並進而研訂「奪權計劃」中之「長程計劃」,所使用之奪權方法,以雜誌社傳播台獨思想,並挑撥民間與政府情感,「短程計劃」則欲煽動群眾,製造警民衝突,不惜流血,以暴亂方式推翻政府,奪取政權,遂其台灣獨立之目的,均為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被告於出國後在美復刊該雜誌,並刊載「都市游擊隊手冊」及「游擊隊一百五十問」明指以都市游擊戰為台灣建國革命運動之重要戰略與戰術,及詳敘都市游擊隊之組織、戰術訓練、暨使用之武器裝備,傳播以暴力推翻政府之方法,並與各海外台獨組織簽署締盟,其有陰謀,預備顛覆政府,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又查被告許信良於美麗島雜誌社成立後,即於六十八年九月卅日出國未歸……其於國內時,除參與共謀及研訂「奪權計劃」,籌設推展台獨工作之機構—美麗島雜誌社外,對該社以後所有之各項活動,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策劃或係在其犯意聯絡範圍內,是其所為僅屬陰謀,預備叛亂階段之行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耀能
書記官 解米麗
起訴日期 民國78年10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900000F=0076=偵=2=07-5=009=004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78年
裁判書字號 (78)訴字第1號
公訴人 陳耀能
辯護人 陳水扁張政雄李勝雄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13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士元莊鎮洪清江
書記官 洪雪娥
終審日期 民國78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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