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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連德溫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連德溫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基隆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許宜卿林清松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王首題張文泉楊金英張金順游阿永陳生器楊光得黃宗永簡阿賜謝有成吳阿舟李遠莊德清楊光樹黃阿順陳來發黃錦郎呂信生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叛亂組織後同一小組參與集會多次討論如何籌集擴大叛亂組織工作經費並共同連續搶劫未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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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許宜卿林清松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張金順游阿永簡阿賜陳生器陳來發謝有成黃宗永楊光樹黃錦郎楊光得吳阿舟李遠莊德清黃阿順呂信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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