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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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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木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報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林標桂許樹懋林清筠張獻林哲卿邱阿寬劉大闢林崑鑽張萬田袁柏曙李子楨陳文雄洪慶安張瑞芳張青森楊輝榮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林標桂許樹懋林清筠張獻林哲卿邱阿寬劉大闢林崑鑽張萬田袁柏曙李子楨陳文雄洪慶安張瑞芳張青森楊輝榮
終審審理人 范明周咸慶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3235-0035_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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