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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艷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04號
原始職業 苗栗縣政府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楊波蕭清安李彥青黃禎余火珠鄭秋徒陳傳枝陳榮標王添進許炳桐林國欽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蕭杜寶珠
被控犯行描述

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莊艷聰係兄弟會會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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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楊波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黃禎許炳桐蕭杜寶珠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林國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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