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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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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炳容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軍搜索團第二營五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6號
公訴人 張復
辯護人 王宗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其餘部份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良弼、張肇平、李廷肅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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