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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煥章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0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4號
原始職業 公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李建章吳庭彰詹俊英吳揚水吳瑞烱廖英輝陳權輿邱熒燈王漢國林玉香吳秀霞羅士光賴煥東曾雲城
被控犯行描述

郭煥章思想左傾曾與被告李建章討論匪黨主義等經國防部保密局察覺移送到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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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邢炎初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李建章詹俊英吳庭彰吳揚水吳瑞烱廖英輝陳權輿邱熒燈王漢國曾雲城林玉香吳秀霞羅士光賴煥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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