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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戴傑、戴杰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湖北省漢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剴則起字第99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20大隊部文書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劉公燦陸煜黨成璽
被控犯行描述

向同寢室及辦公室士兵講說共匪好處國民黨壞處……被告過去曾經一度被匪俘虜受訓自重返廿大隊服務竟屢作有利於共匪之言說

密計準俻槍刀搶劫

盜取空軍第廿大隊程貴才舊衣物及該大隊足排球就公物變賣

黏貼侮辱陳大科之事實係由黨成璽寫陸煜刷漿糊戴傑持貼予毛主任之車上以洩陳大科當值星官時命令渠故剃短頭髮之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2項、懲治盜匪條例5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吳寶珍
書記官 雷博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1=1571=4385=1=001=0030.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剴判字第189號
公訴人 吳寶珍
辯護人 司徒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盜賣公有財物

共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

盜匪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劉公燦陸煜黨成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懷璸李宗蔭劉纘事
書記官 袁祖揚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44998045=68=065=0000131970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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