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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欽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757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爐 |
| 被起訴時年齡 | 27歲 |
| 同案被告 |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林水清、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
| 被控犯行描述 | 早於民國卅五年六月即已參加匪幫秘密開會並有於卅六年「二二八」事變時受張匪志忠之命與曾木根同往台中攜取「台灣自治爭取聯盟」宣傳單從事宣傳活動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7月1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52=virtual003=virtual005=0001.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2437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林水清、陳福添、林拾、潘弘杉、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 |
| 書記官 | 王蔭庭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52=virtual004=virtual007=000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