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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欽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欽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75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爐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林水清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被控犯行描述

早於民國卅五年六月即已參加匪幫秘密開會並有於卅六年「二二八」事變時受張匪志忠之命與曾木根同往台中攜取「台灣自治爭取聯盟」宣傳單從事宣傳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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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林水清陳福添林拾潘弘杉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52=virtual004=virtual007=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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