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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來發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花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5年 |
| 裁判書字號 | (45)審聲字第20號 |
| 公訴人 | 范覺非 |
| 辯護人性質 | 暫無資料 |
| 判決主文 | 暫無資料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暫無資料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暫無資料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5,審聲,0020 【裁判日期】45050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林來發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5)審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林來發 男年二十九歲 台灣花蓮縣 住花蓮市 業工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林來發交付感化其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林來發係東台日報社排字工人員負責排印報紙大版四十四年八月廿一日於同社另一排字工人林沈水將是日應發行之報紙排成小版校對無訛交其照例排成大版時林來發竟將報紙第一版登載孫立人因郭廷亮匪諜案引咎辭職 總統明令組織調查委員會秉公澈查一欄之「統」字故意換刊一「怪」字經治安機關查明扣解到部訊据被告供承前情不諱並有原報繳案為証事實極臻明確惟据辯稱與林沈水不睦故將統字改換怪字圖害林沈水並非故意侮辱 總統查被告於發行之報紙上故改版排字雖難証明其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故意究其思想顯属不正認有聲請交付感化之必要」等語前來經卷查属實被告林來發思想不正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洵有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杜蔭桐 |
| 事件發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