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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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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至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明顯、劉石柱、劉水龍、陳正宸、陳振昌、陳文圳、李貴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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