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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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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顏東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生報高雄分社會計室課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永福吳思漢謝湧鏡鄧火生王耀勳朱耀𡶐許強高添丁張國雄盧志彬陳炯澤蘇炳李東益謝桂林郭琇琮呂聰明謝新傑林從周張秀伯蘇芳宗楊松齡陳宇曾清根傅賴會林義旭林麗南蔡意誠高明柏沈招梹楊成吳林雪嬌鄭溪北李德輝何明泉曾文樟胡鑫麟胡寶珍潘水匱鄭添泰黃銚銘邵水木劉碧堂蘇友鵬陳海清吳定國陳勤吳振壽陳茂東林丕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4=039=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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