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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天明2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江蘇省靖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39年 |
| 裁判書字號 | (39)安潔字第1272號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為叛徒購辦彈藥未遂 其餘部份無罪 |
| 同案被告 | 陸正平、劉純熙、陳清寶、賴孟琳、胡景芳、施芷元、潘四川、連心智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 |
| 書記官 | 石璞 |
| 終審日期 | 民國39年6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54=1352A=3010=virtual005=virtual001=019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