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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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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彭鈞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市體育場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2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彭鈞高崑岳蕭義雄謝南欽鄭榮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葉飛豹高崑岳蕭義雄謝南欽鄭榮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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