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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林鍾鶴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鍾鶴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浙江省鄞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492號
原始職業 財政部台北闗本口稽查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姚家本張錦生
被控犯行描述

林鍾鶴于三十四年冬經姚家本及張長弓之介紹參加朱毛匪幫曾研讀新民主主義等共匪刊物三十六年七月奉調來台仍受姚家本之領導三十七年秋經姚之介紹與蔡孝乾取得聯絡三十九年蔡曾至其家告以將離台北囑其通知姚家本今後要特別小心後即與蔡斷絕聯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新會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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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5號
公訴人 李新會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姚家本張錦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范明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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