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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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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登雲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湖北省芷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東南訓練團政幹班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貝萊杜麟文鄭若萍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翁庭倩史悠傳李天榮王才俊仝錫麟梁萬邦馬聲寬左靜秋劉鵬蔣人超侍靜波黃超然李仲義劉照臨黨醒然趙林謝化國郝九思李德生倪文泉陳家振薛景才盧博文許少武張民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鮑濟嚴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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