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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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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方碩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碩德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福建省雲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757號
原始職業 金瓜石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潘承德林學禮邱其輝
被控犯行描述

林學禮方碩德等對參加匪幫組織事實亦均供明不諱……應以單純構成參加叛亂組織罪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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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04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潘承德林學禮邱其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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