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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岱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浙江省慈谿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6號
原始職業 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海端分駐所所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李岱於民國卅二年間,在原籍浙江省慈谿縣,經楊匪恩保及柳匪青(以上均在大陸)之介紹,前往浙江省四明山區,匪三五支隊所設之魯迅學院受訓,受訓中經該院院長黃匪源(在大陸)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嗣在該院研習馬列主義、資本論、唯物論等匪黨理論,一週後因病退學返回原籍……卅五年初,前往上海投靠其表兄王匪履程(在大陸),時台灣省警察訓練所正在上海招考鐵路警察幹部,王匪即命投考,並囑錄取後滲透警界,伺機潛台為匪工作……多次蒐集花蓮地區交通民情等情報寄交王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江銘宏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0452_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6年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19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徐文開傅國光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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