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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賴美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88號
原始職業 太平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張燕梅張義珍日進春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鄭富春徐秀蘭王燕堂姜堯鑫楊秀聰羅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賴美麗係與徐秀蘭友善時相遇往李匪炳坤處並曾閱讀「海濤」「新民主主義」「透視」等左傾書刊與匪徒李炳坤徐桂芳等時相過從閱讀左傾書籍暨听其左傾言論其思想不無受其毒化際此加強肅奸聲中實有交付感化知必要以資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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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張燕梅張義珍日進春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徐秀蘭姜堯鑫鄭富春楊秀聰羅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2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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