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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田慶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山東省濟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旅司令部少尉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侯殿權景紹海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田慶有對于在遼河日報工作事實業據供認不諱對加入匪黨及為匪來台工作各節矢口否認但查匪黨組織嚴密被告田慶有設非匪方黨員自不容其參加匪偽機關報社充任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趙子璋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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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公訴人 趙子璋
辯護人 詹逸常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侯殿權景紹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鮑濟嚴謝雪樵陳英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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