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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溫阿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60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劉福壬、陳維芳、李榮窗、林嘉鴻、林建昌、林秀文、吳金鍾
被控犯行描述

林嘉鴻陳維芳劉福壬李榮窻均於三十八年冬由叛徒孫泉介紹參加匪幫重整後台省工委會三灣支部組織受上級廖匪天珠領導由林嘉鴻充該支部書記先後吸收林秀文林建昌參加陳維芳亦於三十九年初吸收吳金鐘溫阿德加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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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福壬、陳維芳、李榮窗、林嘉鴻、林建昌、林秀文、吳金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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