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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復鑑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36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鍾阿道鍾阿千羅基壽葉阿平
被控犯行描述

李復鑑三十八年一二月間,經羅城楓之介紹,認識朱毛匪幫重整後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新竹海岸地區匪幹老李,同年春,受林匪之命往約同村之鍾阿道葉阿平田振發等,至其家聽林匪散播「三七五減租業佃關係及大陸上辳民很快樂」等反動言論,林匪希鵬與党徒阿火常至李復鑑鍾阿道葉阿平家住宿,鍾阿道並接受林希鵬交閱之反動書籍三冊閱讀,鍾阿千係鍾阿道之弟,三十八年間匪幹林希鵬林佳楓時在其家住宿並向其散播反動言論。羅基壽三十九年十一月間匪幹林佳楓受林希鵬之命與林達祥等代其家割稻之便住宿羅基壽家並散播反動言論不予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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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葉阿平羅基壽鍾阿道鍾阿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年共執行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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