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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秀蘭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88號
原始職業 太平國民學校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張燕梅張義珍日進春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鄭富春姜堯鑫王燕堂賴美麗楊秀聰羅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係匪徒徐桂芳之妹知其兄及李炳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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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張燕梅張義珍日進春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姜堯鑫賴美麗鄭富春楊秀聰羅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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