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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廖金和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金和

性別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業商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郭萬福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許永傳蔡松風蔡萬財蔡清海邱丕祥邵萬壽鍾來田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許分煽動參加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被告夥同郭萬福等至許永傳家中由許分主持召開叛亂會議準備恢復蔡孝乾所領導之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廖金和負責經濟……企圖發展經濟擴大叛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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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郭萬福廖學銳蘇海樹邵萬壽鍾來田羅秋榮賴登洲蔡鐵城張如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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