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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郝道猛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湖北省隨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聲字第51號
原始職業 國防醫學院第52期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胡耀坤羅信友鄒明德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訊被告胡耀坤郝道猛鄒明德前均在空軍通校與陶逆同學感情融洽曾閱讀「青年文藝魯迅巴金老舍」作品及復活等左傾書刊平日常聽陶逆批評政府土地改革是欺騙農民……等叛亂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劉志增
書記官 梅省吾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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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胡耀坤羅信友鄒明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曾豈凡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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