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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光仁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鍾來田蔡松風許永傳蔡清海邱丕祥郭萬福邵萬壽陳萬慶蔡仲伯陳伯耕蔡萬財柯萬桂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年四五月間復由匪柯耀南以吳德生名義偽造身分證一張交被告使用

卅八年九月由匪徒楊斌彥介紹書寫自傳參加匪台大支部由楊匪領導化名吳德生閱讀青年修養並吸收許嗟參加叛亂組織因許匪早已參加未果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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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許永傳蔡萬財柯萬桂郭錕銘陳萬慶蔡松風蔡清海蔡清仲陳伯耕張福在高章明許肇峰李昭隆簡清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21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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