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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清仲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鍾來田蔡松風許永傳陳萬慶邱丕祥郭萬福邵萬壽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蔡萬財柯萬桂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海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蔡清仲於卅八年與伊叔蔡萬財於溪埔寮作工時即與匪徒許分相識…...屢次傾聽許匪攻擊政府反對三七五減租政策等反動宣傳並接受許匪社會政策經濟學等反動書籍閱讀明知許匪為匪諜而未予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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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許永傳蔡萬財柯萬桂郭錕銘陳萬慶陳光仁蔡清海陳伯耕張福在高章明許肇峰蔡松風李昭隆簡清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感化教育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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