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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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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思泉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思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廣東省中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684號
原始職業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萬集英蘇醒郭炳星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春鄭炳中吸收王思泉參加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並派為聯絡員,負責上海台灣間文件之傳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7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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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朱仁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萬集英蘇醒郭炳星余延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趙華通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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