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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金興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高雄華南銀行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謝清風陳德在鍾長庚孫茂興柯其戰潘德東黃時雄陳阿朝陳賜仁曾阿明楊丁順周瑞勳洪榮賢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周金興與謝清風原在唐榮鐵工廠同事三十八年春間謝匪曾交其閱讀「新中國」及「光明報」等反動書刊並於是年十月繕寫自傳交由謝清風介入匪共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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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謝清風陳德在鍾長庚黃時雄孫茂興柯其戰潘德東陳賜仁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范明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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