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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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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潘炳煌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李進來李成許貴標張接發高漢橋高勞潘火全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四十一年十一月間因匪嫌經政府傳訊後已明知王忠賢為匪黨份子四十二年元月王忠賢攜李進來詢其被傳內容並供給王忠賢台幣五十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幼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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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鍾興福高勞李成許貴標李進來張接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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