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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姜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047號
原始職業 公共汽車管理處助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周添壽蔡廷壁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汪來長陳阿福林鴻猷林水份胡萬發蔡長來張榮珍周碧霞黃端瑛黃堃棣蘇玉鑑陳文華王生李屋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並閱讀匪共反動書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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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114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周添壽蔡廷壁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汪來長陳阿福林鴻猷胡萬發蔡長來張榮珍周碧霞黃端瑛黃堃棣蘇玉鑑陳文華王生李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彭國壎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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