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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姜嶺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5047號 |
| 原始職業 | 公共汽車管理處助理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6歲 |
| 同案被告 | 周添壽、蔡廷壁、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汪來長、陳阿福、林鴻猷、林水份、胡萬發、蔡長來、張榮珍、周碧霞、黃端瑛、黃堃棣、蘇玉鑑、陳文華、王生、李屋 |
| 被控犯行描述 | 參加叛亂組織並閱讀匪共反動書刊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晉傳棟 |
| 書記官 | 張傳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11月24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4=276.11=21=virtual001=virtual017=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審三字第0114號 |
| 公訴人 | 晉傳棟 |
| 辯護人 | 馬心聲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同案被告 | 周添壽、蔡廷壁、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汪來長、陳阿福、林鴻猷、胡萬發、蔡長來、張榮珍、周碧霞、黃端瑛、黃堃棣、蘇玉鑑、陳文華、王生、李屋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陳煥生、彭國壎、周咸慶 |
| 書記官 | 王蔭庭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39=1571=00225000=125=049=000018556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