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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崇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3066號 |
| 原始職業 | 電器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25歲 |
| 同案被告 | 李來園、李鐘瑞、李添木、方萬土、徐火炎 |
| 被控犯行描述 | 由張匪金海介紹參加匪幫「愛國青年自治同盟」,與陳文卿同一小組,受張金海之領導……參與開會約二十次……由張金海講述「新民主主義」灌輸匪党思想,並……學習匪党歌曲。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7月2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9=virtual001=virtual004=0008.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