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黃崇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崇國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66號
原始職業 電器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李來園李鐘瑞李添木方萬土徐火炎
被控犯行描述

由張匪金海介紹參加匪幫「愛國青年自治同盟」,與陳文卿同一小組,受張金海之領導……參與開會約二十次……由張金海講述「新民主主義」灌輸匪党思想,並……學習匪党歌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9=virtual001=virtual004=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1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李來園李鐘瑞李添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9=virtual001=virtual009=0017.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