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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錦源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錦源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19號
原始職業 屠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郭添福莊新祿劉落林雲塔莊瑞和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錦源係台灣新竹縣桃園區屠商卅八年春由匪幹黃阿能之介紹加入朱毛匪幫受在逃匪首林元枝之領導與叛徒黃阿能分擔經濟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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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餘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 莊新祿劉落林雲塔莊瑞和郭添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1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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