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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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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潘聰結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18號
公訴人 晉傳棟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潘正在李金順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李萼殷敬文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72103240=70=043=0000133460004.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18號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0年7月17日起至41年9月18日,於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第007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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