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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馬興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山西省晉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2725號 |
| 公訴人 | 曾豈凡 |
| 辯護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同案被告 | 霍振江、劉劍鋒、于雲祿、張象濟、王佑民、邱承美、鄭金山、吳淳、周世英、羅同伯、李志方、李建中、朱澤濃、劉鐵鋒、楊大綱、汪思孟、張保仁、鍾久安、王世光、王令嫻、方宗英、鄧治筠、沈德懿、辛勉、高典林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左協、田泰運、鄭有齡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39=1571=2320=virtual007=virtual001=0099.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