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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伯達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伯達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455號
原始職業 台北縣石碇鄉公所總務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蕭塗基王新發廖西盛陳萬居林金子詹清標廖有慶廖埤余福連高火旺李紫王老見蘇金英陳談陳肆皇陳論廖溪和廖情廖論李山林高榕樹李田本陳皆得廖得陳廖文正李蘇照陳秋永謝天賜余金成陳成清廖清風廖清龍陳溪圳廖德勝陳新發謝谷蕭忠李謝文生詹金土廖玉廖賜高陳腰曾來高水木蔡寶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謝廖好廖德金廖蕃薯廖士禮高江海廖李網陳王秀廖成枝曾文通廖萬柴陳金定李水圳王萬居廖有福廖萬乞陳送來鄭新發鄭金英王林王文山李玉蘭李石城廖惜王建興陳心誠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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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3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周咸慶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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