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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象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象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4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象已知陳明新為逃犯與陳孝所告知陳係經商失敗須休養一時之語,不符來歷身分不明,顯有匪諜之嫌,竟允許匿居至一月,甚為有意藏匿叛徒勘以認定。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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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犯人

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黃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164條1項、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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