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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溫萬金
受裁判人/當事人

溫萬金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384號
原始職業 電器商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方萬成陳泗海廖水泉潘陳火鄭金祈戴成枝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夏,經王忠賢介入匪共組織,先後受廖匪瑞發、孫匪古平之領導,與王忠賢、陳義農、陳焰樹等匪同一小組,參加開會十餘次,閱讀匪新中國開國文獻等反動書刊。卅六年五月間,隨同王匪忠賢前往台北縣觀音山,與許匪希寬等討論組織匪游擊隊。卅七年夏,介紹廖長俎由廖瑞發吸收參加匪共組織。四十一年四月,由王忠賢等將其接往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四十日,派回平地經商,專做供應基地經費工作,先後供給匪基地經費新台幣二千餘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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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2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方萬成陳泗海廖水泉潘陳火鄭金祈戴成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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