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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賜義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51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詹賜進黃坤波黃萬乞黃萬居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年十[月]間,經不知名之匪幹數名前往彼等家中勸誘參加「武裝保衛隊」未允,旋由諸匪拈香與之結拜,交為朋友……與諸匪結拜,不知匪之姓名與住所,亦難構成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惟與匪交往,其思想不免受其影響,際此加強肅奸防諜之際,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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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7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黃坤波黃萬乞黃萬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彭國壎周咸慶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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