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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賜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513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27歲 |
| 同案被告 | 詹賜進、黃坤波、黃萬乞、黃萬居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四十年十[月]間,經不知名之匪幹數名前往彼等家中勸誘參加「武裝保衛隊」未允,旋由諸匪拈香與之結拜,交為朋友……與諸匪結拜,不知匪之姓名與住所,亦難構成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惟與匪交往,其思想不免受其影響,際此加強肅奸防諜之際,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周濟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2月1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7529.2=virtual001=virtual012=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