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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傅東火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97號
原始職業 竹東大肚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羅吉勝、邱添喜、彭錦書、韓阿珍、田春木、李保榮、楊鼎宗、李祥錦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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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羅吉勝、邱添喜、彭錦書、韓阿珍、田春木、李保榮、楊鼎宗、李祥錦、陳英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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