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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高木榮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木榮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49號
原始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執行期中復研揚匪幫謬論圖謀煽惑群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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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4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崔乃彬蔡炳紅傅如芝游飛陳南昌許學進吳作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殷敬文彭國壎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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