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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藻儒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藻儒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8

籍貫

浙江省平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要塞司令部上尉書記調高雄港聫合檢驗處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1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8年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327號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張大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8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范明邢炎初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8,安潔,0327
【裁判日期】381207
【裁判機關】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藻儒,張大翼
【類  別】判决書
【裁判全文】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判决書                     (38)安潔字苐0327號
 判决正本
 被告 黃藻儒 男 四十一歳 浙江平陽縣人 高雄要塞司令部上尉書記調高雄港聫合檢驗處服務
張大翼 男 廿五歳 浙江平陽縣人 住台南縣白河鎮白河國民學校 業教員
右被告等因犯叛乱罪一案経本部合議審判如左
  主文
黃藻儒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扵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
張大翼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扵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
黃藻儒係高雄要塞司令部上尉書記調高雄港聫合檢驗處服務向在浙江原籍経营商業即惡意不滿政府卅六年二月間來台在基隆開設國華行失敗並增憤恨思想偏激至於左傾扵三十七年八月間失業時起及任高雄要塞司令部上尉書記後至卅八年五月間止将平日積怨以不惑新生白琅藻将軍無咎赤羽萍如等筆名在公論報副刋日月潭中華日報副刋海風報先後發表「狐狸」「努力增產」「禽獸世界」「跳火坑」「弄蛇」「式蛙」「逐鹿」等短文百八十篇張大翼係台南縣白河鎮白河國民學校教員亦扵卅六年十二月間來台後以艾那艾耶阿耶項藻及張大翼等筆名在同報副刋連續發表「噯電話機修理好了」「小鬼」「怪病」等短文五十餘篇均係分別對於政府施政影射諷刺詆毀辱罵作有利扵叛徒之宣傳當経前台湾省警偹總司令部查覺分別將黃藻儒張大翼等二名緝獲歸案業経訊明合予判决
  理由
被告黃藻儒對於以上開筆名不惑新生白琅藻将軍無咎赤羽萍如等先後寫作「狐狸」「努力增產」「禽獸世界」等短文百八十餘篇在公論報副刋發表及被告張大翼連續以艾那艾耶阿耶項藻張大翼等筆名寫作「噯電話機修理好了」「小鬼」「怪病」等短文五十餘篇亦在同報副刋發表業据被告等分別供認不諱雖該被告等否認有參加匪黨組織惟核閱繳案之被告等所作各文內容均係歪曲事實並以諷刺文句詆毀政府信譽其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極臻明確自應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扵叛徒之宣傳罪論處並審酌犯情分別科以適當之刑以昭規戒
基上論結合依惩治叛亂條例苐八條苐十條後段苐十二條刑法苐卅七條苐二項苐五十六條戦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苐二條苐一項前段苐八條刑事訴訟法苐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華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作成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
審判長 陳煥生
審判官 范 明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湛 棣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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